监管部门提醒:“可食用”儿童化妆品不可信
广东省药监局官方微信日前转发自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的文章《家长看过来!“可食用”儿童化妆品不可信!》,文章称: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今年5月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该文章科普了儿童化妆品标签的相关规定,建议家长们在选购宝宝化妆品时切记以下提示,避免在消费中踩坑。
据悉,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化妆品不是食品,部分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在化妆品包装外印有食品的图案,消费者为小孩购买化妆品时如果看到标注着“可食用”或者商家宣传“可食用”的请勿购买。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的使用人群分类目录,3~12岁儿童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即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功效。因此,彩妆化妆品不能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全媒体记者涂端玉
(责任编辑:支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