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技新规施行 以“开放”为创新开路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1月1日起施行。2月9日,海南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若干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记者注意到,“开放”二字不仅是此次新闻发布会反复提到的关键词,也是《若干规定》制定贯穿的中心理念。
“此次立法思路以‘开放’作为主要特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处长李文君介绍。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徐钟敏表示,在立法审查中,司法部门主要把握3点:以创新为主线、以开放为特征、以落实为目标,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规定。
“陆海空”“开放合作”等被划重点
《若干规定》分别从建立科技开放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创新主体发展、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以及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若干规定》特别提到的一点是,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充分自主权。
此外,海南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规定》要求省和相关市县政府、园区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创新高地,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高起点推动海南科技创新发展。
如何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该规定明确:一是鼓励省级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二是在气候变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人类共同议题上,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加强合作研究;三是深化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四是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
海南省科技厅二级巡视员王贤介绍,对破除科技开放创新的堵点和难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若干规定》也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建立创新决策、科研活动的尽职免责制度等。
探索成果转化、人才吸引、经费管理新路径
如何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海南省科技厅政策法规规划处处长李海璇介绍了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建立国内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与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是明确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可以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10年。
对吸引国内外人才海南将做哪方面探索?《若干规定》提出,推进技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安全管控;放宽境外人员参与政府科研任务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兼职创新创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依照有关规定考核评价后可以免于考试,直接予以聘用。
对科研工作者关心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王贤解释,“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体现在,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管理以及成果评价方式,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
《若干规定》还明确,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逐步推行财政经费包干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责任编辑:欧云海)